簡述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 - 行測知識
簡述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減小字體增大字體簡述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
票據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要件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類。
1.實質要件
所謂實質要件,指的是票據行為作為一種能形成民事權利關系的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民法中關于民事行為成立要件的規(guī)定。其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票據行為能力。票據行為能力和其他民事行為能力一樣,對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其他組織)有不同的規(guī)定。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按其年齡和智力狀況,分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完全行為能力三種。
法人(含其他組織)的行為能力與其權利能力一致,始于成立,終于解散(或撤銷)。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要件之一,票據行為也不例外,而且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合法,否則不產生效力。
2.形式要件
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除應當具備實質要件外,還必須嚴格按票據法規(guī)定,以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票據效力。如形式要件欠缺,票據絕對無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包括書面作成、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四項。
(1)書面作成。各種票據行為都必須書面進行,即行為人將其意思表示記載于專用的票據用紙上。
(2)記載事項。票據是文義證券,因而票據行為人應當將自己要表達的意思內容記載在票據上。根據票據記載事項的不同效力,可將其分為如下四類:
第一類,絕對必須記載事項。
第二類,相對應當記載事項。
第三類,任意記載事項。
第四類,不得記載事項。
(3)簽章。票據是文義證券,簽章不僅可以證明債務人身份,區(qū)別在票據上進行各種票據行為的責任人,而且也是辨認偽造票據的證據。
(4)交付。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將票據交給相對人持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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