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貫徹對外開放國策與學習國際經濟法-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0 12:42:49貫徹對外開放國策與學習國際經濟法一、中國實行經濟上對外開放國策的主要根據.它是在總結本國多年實踐經驗以及參考國際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中國在實現 四化 過程中不應該、也不可能孤立于國際社會之外。中國應積極參加和利用國際分工,實行平等互利的國際交換,大力發(fā)展開放型經濟,使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實現互接互補。因此,中國在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一定要學會充分利用國內和國外兩種資源,開拓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學會組織國內建設和發(fā)展對外經濟交往兩套本領。二、深入學習國際經濟法對貫徹上述基本國策的重大作用.其主要意義,大體歸納為第一,依法辦事:世界各國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十分需要借助于國際經濟法的統(tǒng)一行為規(guī)范加以指導、調整和約束。中國應積極參加國際經濟交往,對于這種法律規(guī)范的現狀和發(fā)展趨向,需深入了解,自覺地 依法辦事 ,避免因無知或誤解引起無謂的糾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第二,完善立法:廣泛深入地了解上述規(guī)范和慣例的有關內容,使中國涉外經濟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工作有所借鑒,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法律規(guī)范和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第三,以法護權:要熟悉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有關國家的涉外經濟法的有關知識,在 國際官司 中,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應有權益。第四,據法仗義: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要以國際經濟法作為一種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為全世界眾多弱小民族仗義執(zhí)言和爭得公道,促進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舊更替。第五,發(fā)展法學:立足于本國的實際,以本國利益為核心,重點研究本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問題,作出符合其本國權益的分析和論證。逐步創(chuàng)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國際經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0 12:42:18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guī)范,屬于國際經濟法范疇;用以調整國際政治關系以及其他非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guī)范,不屬于國際經濟法范疇。有些綜合性的國際公約,既用以調整某方面的國際政治關系,又用以調整某方面的國際經濟關系,則其中涉及經濟領域的有關條款,屬于國際經濟法范疇。進一步比較還有以下重大區(qū)別: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限于國家與各類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包括國家、各國政府之間的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第二,所調整的對象不同: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外交、軍事以及經濟諸方面的關系,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則為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既突出了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屬于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國家或國際組織與異國國民之間、不同國籍的國民之間的屬于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第三,法律規(guī)范的淵源不同:國際公法淵源主要是各種領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各種非經濟領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突出了經濟性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同時大量吸收了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綜上所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在部分內容上雖互相滲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為用,但整體上畢竟不能相互取代。它們是兩種既有密切聯(lián)系、又有明顯區(qū)別的、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指事實上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又稱 法律沖突法 或 法律適用法 。其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國際私法既是國內法,又屬于西方法學傳統(tǒng)分科中公法的范圍,即實質上只是一種國內公法。它可進一步劃分為用以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沖突規(guī)范用。前一類屬于國際經濟法范疇,后一類沖突規(guī)范所間接地加以調整的對象其關系屬于人身關系,因此,這類沖突規(guī)范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兩者具有以下重大區(qū)別: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限于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 私法 關系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系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系上的主體。第二,調整的對象不同: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經濟關系與人身關系兩大類,國際經濟法則只調整前一類而不調整后一類。第三,發(fā)揮調整功能的途徑或層次不同:國際私法是關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有關的紛爭。而國際經濟法是實體法。第四,法律規(guī)范的淵源不同: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各國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內立法,并輔以某些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際慣例以及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內容的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有關人身方面法律沖突規(guī)范或法律適用規(guī)范,突出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guī)范或法律適用規(guī)范,同時大量吸收了屬于實體法和程序法性質的、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guī)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質的規(guī)定性。兩者可以相互為用,但從整體上說畢竟不能相互取代,是兩種既有密切聯(lián)系,又有明顯區(qū)別的、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三、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內國經濟法 ,泛指各國分別制訂的有關經濟方面的各種國內立法。各國國內經濟立法中用以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立法形式有二:一種是 涉外涉內統(tǒng)一 ,即某些法律規(guī)范既適用于內國某種經濟關系,又適用于境內同類的涉外經濟關系;另一種是 涉外涉內分流 ,即某些法律規(guī)范只適用于內國某種經濟關系,而不適用于境內同類的涉外經濟關系;或者相反。此外,還有一些國內法,雖然也用以調整涉外關系,但卻不具備經濟性質。不屬于國際經濟法范疇。確認各國(特別是東道國)涉外經濟立法是國際經濟法整體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必須注意排除來自西方某些強權發(fā)達國家的兩種有害傾向:一種是:藐視弱小民族東道國涉外經濟立法的權威性,排斥或削弱這些法律規(guī)范對其本國境內涉外經濟關系的管轄和適適用。另一種是:夸大強權發(fā)達國家涉外經濟立法的權威性,無理擴張或強化這些法律規(guī)范對本國境外涉外經濟關系的管轄和適用。 域內效力 和 域外效力 這兩種現象,貌似相反,實則相成,而且同出一源。強權觀念和霸權政策,乃是它們的共同基礎。四、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國際商務慣例 ,主要指由各種國際性民間團體制訂的用以調整國際私人(自然人、法人)經濟關系的各種商務規(guī)則,是國際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但不屬于國際公法范疇,也不屬于國際私法(法突法)或各國經濟法的范疇,而是自成一類。其獨特之處在于:第一,它的確立,并非基于國家的立法或國家間的締約;第二,它對于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約束力來源于當事人各方的共同協(xié)議和自愿選擇。第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于某一項現成的國際商務慣例,只要各方合意議定,就既可以全盤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刪。第四,國際商務慣例對于特定當事人的約束力,往往必須借助于國家的主權或其他強制權。國際經濟法這一跨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海事法以及國際經濟組織法等若干大類。每一大類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若干較小的專門分支和再分支,從而使國際經濟法這一邊緣性綜合體日益發(fā)展成為內容十分豐富、結構比較完整的、獨立的學科體系。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國際經濟組織法概說-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0 17:57:04一、國際經濟組織與國際經濟組織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廣義的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或民間團體為了實現共同的經濟目標,通過一定的協(xié)議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設組織機構和經濟職能的組織。狹義的國際經濟組織限于國家政府間組織。以下所述 國際經濟組織 是狹義的。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為:①國際經濟組織是國家之間的組織。②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一般是國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非主權的政治實體也取得一些國際經濟組織的正式成員或準成員的資格。③調整成員間關系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④調整成員間的法律規(guī)范是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經濟組織法是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國相互之間、國際經濟組織與各成員國之間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和所有國際經濟組織的普遍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同屬某一特定國際經濟組織的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包括非主權的政治實體)在有關該組織的建立、組織機構以及決策等方面的關系和各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其淵源主要包括各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和適用于所有國際經濟組織的國際條約和習慣規(guī)則。前者包括(1)主要處理程序性的、行政和預算問題的特定組織的所謂 內部法 ;(2)調整國際經濟組織與其成員國間關系的實體性行為規(guī)則。二、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也稱為會員資格或成員地位,是指一國(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主權的政治實體)作為特定國際經濟組織中享有和承擔一定權利和義務的一員而隸屬于該組織的一種法律地位。有關成員資格的問題包括:(一)成員資格可分為正式成員和準成員兩種主要類型。相關的是觀察員的地位問題。觀察員不是國際經濟組織的任何一類成員。作為觀察員的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代表在國際經濟組織中一般是以受到承認的外交官身份自由參加活動。一般不能在正式會議上發(fā)言。他們不能參與表決,但實際上可通過會內外活動影響決策。區(qū)域性國際經濟組織中的成員資格,一般向特定區(qū)域的國家開放。有的雖以本區(qū)域國家為主,也允許本區(qū)域以外的國家加入。在專業(yè)性國際經濟組織中,有的是對一切國家開放;有的限于某些特定國際商品的生產國和消費國;有的則限于某些初級產品的生產國。(三)成員資格的取得。國際經濟組織成員可因其取得成員資格的途徑不同而分為創(chuàng)始成員和納入成員,此外,可能通過國家繼承的方式而自動取得。納入成員是指國際經濟組織建立之后接納的新成員。它意味著國際經濟組織中原有成員權利義務的部分調整,原有成員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將隨之擴大。一般來說,創(chuàng)始成員與納入成員在國際經濟組織中的權利義務并無區(qū)別,但在少數國際經濟組織中,創(chuàng)始成員享有一定的特權。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國際經濟法的基本涵義-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0 12:42:03一、狹義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認為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相互之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是適用于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與國際公法的主體完全一致,是國家或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的內容限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國際公約、條約、協(xié)定以及屬于公法性質的各種國際慣例。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國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澤良雄以及法國的卡羅等人。二、廣義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交往的法律規(guī)范。其調整的對象,不僅限于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于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不但包括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交往的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而且包括從事此種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國際經濟法的內容并不僅僅局限于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各種國際公約、條約、協(xié)定以及屬于公法性質的各種國際慣例專屬于單一的國際公法,還包括用以調整一切跨越國境的經濟關系的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和國際商務慣例,以及各國經濟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它不僅僅是適用于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它的內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國際公法單一門類或單一學科的局限,而擴及于或涉及到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的民商法、經濟法等,形成一種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的杰塞普、斯泰納、杰克遜、洛文費爾德以及日本的櫻井雅夫等人。三、對以上兩大學派觀點的分析。持狹義說的學者,按照傳統(tǒng)的法學分科的標準,嚴格地劃清國際法與國內法、 公法 與 私法 的界限,認為國際經濟法乃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理論上說,這種主張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長處。但在當今國際經濟交往的客觀情況下,卻存在著不切實際的缺陷。國際經濟法,是一個涉及國際法與國內法、 公法 與 私法 、國際商法與各國涉外經濟法等多種法律規(guī)范的邊緣性綜合體。這門新興學科的邊緣性和綜合性,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本身極其錯綜復雜這一客觀存在的忠實反映,也是科學地調整這種復雜關系的現實需要。而對這種客觀現實,就不應拘泥于法學的傳統(tǒng)分科,把實際上由多門類法學犬牙交錯和相互滲透而構成的這一邊緣性綜合體,全盤納入某個單一傳統(tǒng)分科的狹窄框架,視為該單一分科的簡單分支,進行純概念的論證;或者,把這一有機的邊緣性綜合體,加以人為的割裂,分別納入各傳統(tǒng)學科,進行相互隔絕的純學理的探討。相反,作為當代的法律學人,理應根據這一邊緣性綜合體自身固有的本質和特點,堅持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的科學方法,以當代國際經濟交往中涌現的各種現實法律問題作為中心,嚴格按照其本來面貌和現實需要,打破法學傳統(tǒng)分科的界限,對原先分屬各門各類的有關法律規(guī)范,進行跨學科的綜合研究和探討。只有這樣,才能學以致用,切實有效地解決各種理論問題和實務問題。持廣義說的學者們遵循學以致用、切實有效地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研究途徑,從方法論上說,是面向實際、有所創(chuàng)新和可資借鑒的,但是,其中某些美國學者的基本立場卻帶有濃烈的殖民主義、擴張主義、霸權主義氣息;或者貌似 客觀 、 公正 實則為美國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曲為辯解。這是應當批判的。由此可見,應順應國際經濟秩序除舊布新的歷史潮流,對待國際經濟法的現有知識和現有體系, 拿來主義 與消化主義并重,逐步創(chuàng)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體現第三世界共同立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新體系。例解:甲國的A公司在乙國投資建廠,這種國際性投資活動受到那些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和制約?答:①受到東道國乙國制定的用以調整境內外國人投資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按照國際公法上公認的領域管轄權原則,A公司的上述投資活動要遵守乙國的涉外投資法、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等。②受到甲國國內立法的約束。例如海外投資保險法、擔保法等。③涉及到國內、國際貿易法。包括有關國家的國內法,諸如合同法、買賣法、以及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商務慣例。④還會涉及到國內、國際稅收法律。A公司在乙國投資所得利潤,按國際上公認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和住所地稅收管轄權原則,應當依照甲、乙兩國的所得稅法繳納稅款。同時,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兩國之間和國際上各國常常會簽訂關于國際稅收等各種條約,成為跨國稅收的依據。⑤涉及到民商事訴訟和仲裁法律規(guī)范。根據國際公認的用盡當地行政及司法救濟原則,應當優(yōu)先適用乙國制定的法律適用條例、沖突法規(guī)范或國際私法規(guī)范。如果當地救濟手段已經用盡,或爭端雙方事先另有約定,則可適用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